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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已于2012年7月4日环境?;げ坎课窕嵋樯笠橥ü?,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环境?;げ坎砍?/span>
2012年10月10日
附件: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
第三章 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防范环境风险,履行国际公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し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危险化学品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以及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三条 国务院环境?;ぶ鞴懿棵鸥菸O栈返奈:μ匦院突肪撤缦粘潭鹊?,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制定、公布《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 国务院环境?;ぶ鞴懿棵鸥涸鹱橹谷O栈坊肪彻芾淼羌遣⑹凳┘喽焦芾?。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ぶ鞴懿棵鸥涸鸨拘姓蚰谖O栈坊肪彻芾淼羌枪ぷ?。
县级以上环境?;ぶ鞴懿棵趴梢晕衅渌舻拇邮禄坊肪彻芾淼幕?,具体承担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肪潮;ぶ鞴懿棵沤拥骄俦ê?,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 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证(以下简称“生产使用登记证”)。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项目,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
第七条 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登记证,由省级环境?;ぶ鞴懿棵藕朔?;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登记证,由设区的市级环境?;ぶ鞴懿棵藕朔?。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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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丶痘肪潮;ぶ鞴懿棵攀盏缴褂闷笠堤峤坏纳昵氩牧虾?,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将申请材料报设区的市级环境?;ぶ鞴懿棵?;
?。ㄈ┥枨氖屑痘肪潮;ぶ鞴懿棵攀盏较丶痘肪潮;ぶ鞴懿棵诺牟牧虾?,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生产使用登记证。对申请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登记证的,设区的市级环境?;ぶ鞴懿棵庞Φ弊允盏缴昵氩牧虾笞橹殖『瞬?,并在五个工作日内签署预审意见,报省级环境?;ぶ鞴懿棵?。现场核查的时间不计算在预审期限内;
?。ㄋ模┦〖痘肪潮;ぶ鞴懿棵攀盏缴枨氖屑痘肪潮;ぶ鞴懿棵诺牟牧虾驮ど笠饧?,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十个工作日内核发生产使用登记证。技术审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设区的市级环境?;ぶ鞴懿棵呕蛘呤〖痘肪潮;ぶ鞴懿棵藕朔⒌纳褂玫羌侵?,应当及时交由县级环境?;ぶ鞴懿棵畔蚱笠捣⒎?。
企业同时生产使用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申请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登记的程序办理。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ㄒ唬┪O栈飞褂没肪彻芾淼羌巧昵氡?,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周边环境敏感区域,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数量、标签、危险特性分类、用途、使用方式,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环境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特征化学污染物排放情况,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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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环⒒肪呈录痹ぐ?;
?。ㄋ模┢笠底孕屑嗖獾?span lang="EN-US">,或者委托环境?;ぶ鞴懿棵潘舻幕肪臣嗖饣够蛘呔〖痘肪潮;ぶ鞴懿棵湃隙ǖ幕肪臣嗖饣固峁┑幕肪臣嗖獗ǜ?。
本办法施行前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环境?;ど枋┛⒐ぱ槭站龆?、排污许可证、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情况等相关材料。
第十条 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当开展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估,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并在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时提交。
第十一条 编制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ぶ鞴懿棵诺墓娑?,对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的环境风险及其防范和控制措施进行评估,作出评估结论,明确企业环境风险监管等级。编制机构对评估结论负责。
国务院环境?;ぶ鞴懿棵趴梢栽裼磐萍龃邮轮氐慊肪彻芾砦O栈坊肪撤缦掌拦辣ǜ姹嘀频幕姑?,并向社会公布。
从事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编制的人员,应当接受省级以上环境?;ぶ鞴懿棵抛橹淖排嘌?,并通过考核。
第十二条 生产使用登记证应当载明企业的基本信息、危险化学品品种、生产使用情况及环境管理要求等内容。
生产使用登记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当按照生产使用登记证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禁止伪造、变造、转让生产使用登记证。
第十三条 生产使用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
生产使用登记证有效期内,生产使用登记证上载明的事项发生变更的,持有生产使用登记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交变更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生产使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活动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按照本办法第二章关于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的规定申请换证。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及时向环境?;ぶ鞴懿棵疟ǜ?。
第三章 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
第十六条 进出口列入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事先向国务院环境?;ぶ鞴懿棵虐炖砦O栈方隹诨肪彻芾淼羌?,凭相关证件到海关办理验放手续。
第十七条 企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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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国务院环境?;ぶ鞴懿棵盼衅渌舻拇邮禄坊肪彻芾淼幕钩邪煳O栈方隹诨肪彻芾淼羌堑木咛骞ぷ?。
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环境?;ぶ鞴懿棵潘舻拇邮禄坊肪彻芾淼幕固峤坏羌巧昵?。
国务院环境?;ぶ鞴懿棵潘舻拇邮禄坊肪彻芾淼幕棺允芾淼羌巧昵胫掌鹞甯龉ぷ魅漳谔岢龀跎笠饧?,连同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并报国务院环境?;ぶ鞴懿棵?。
国务院环境?;ぶ鞴懿棵旁谑甯龉ぷ魅漳谧鞒鍪欠褡加璧羌堑木龆?。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国务院环境?;ぶ鞴懿棵旁诎炖砦O栈方隹诨肪彻芾淼羌鞘?,应当依照《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等国际公约的要求,履行事先知情同意等公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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